“宪法宣传周”-宣传案例

  • 2021-12-02

案例一

江某毕业于某航空航天大学,现就职于国家某航天航空研究中心,主要从事数据分析等工作。一日,江某的项目完成后,江某和朋友去泰国度假,到某酒吧喝酒,江某趁着酒劲儿大肆宣扬自己的职业,说自己能力很强。因为朋友们没有听过航空研究的内部事情,都很好奇,在朋友的追问下,江某将一些不能透露的机密宣扬出来。

分析:在上述案例中,江某的言论泄露了国家机密,是对言论自由的不正当行使,应当加以限制。言论自由指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宪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具有政治监督作用。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案例二

2009年4月上海青年王帅在网上发帖举报家乡河南违法征地,遭到河南省灵宝市公安机关的跨省追捕。那么,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是不是有权利进行批评、举报呢?这样的权利在宪法上有依据吗?

分析: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因此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相当一部分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在公民行使权利的过程中,经常会受到打压。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三

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处不利境地的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生命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晋宁县公安机关在此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将事件真相告诉公众,而是与公众玩“躲猫猫”游戏,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法律链接: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政府信息及人民关注的事情进展情况的权利。为保证公民的知情权,我国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信息公开平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公民拥有知情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及公民拥有的政治权利自由是知情权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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